評估政策
評估政策

評估政策

 

(一) 評估目的 :

1. 評估以促進學生學習、回饋教學為首要目標。

2. 使學生了解自己學習的長處和短處,從而作出改善。

3. 使教師更了解學生的發展,讓學生能適切地調整教學策略、內容及活動,以配合學生之能力及需

—-要 。

4. 使家長更了解子女的學習情況,協助子女改善學習習慣,調適對子女的期望。

 

(二) 評估模式

評估形式多元化,除筆試外,亦有口試、聆聽、樂器演奏、專題研習、自學、技能及態度評估等,

以便回饋學與教及進行拔尖補底工作。

 

(三) 評估次數

1. 每學期進行一次測驗及一次學期考試(六年級下學期設學期試及畢業試)

2. 中文、英文、數學等科目設進展性評估。

 

(四)評估科目

測驗 : 中文、英文、數學、常識

考試 : 中文、英文、數學、常識、視藝、音樂、體育、電腦、普通話及聖經

註: 

1. 一、二年級學生測驗及考試均在試卷上作答,不使用答題紙。三至六年級學生須使用答題紙作答。

2. 凡考試/測驗日,如遇颱風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停課者,則該日考試或測驗之科目將會延舉行。

 

(五) 補考安排

如學生因病缺考,可向校方申請補考(必須出示有效醫生證明文件才准予補考),但需於測考完結後

三個上課天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校方會酌情考慮,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不會扣分。

 

(六)家長查卷安排

測驗卷會於核對答案後派發給學生,考試卷則不會發還。家長如需查卷,必須在核對試卷後五個上

課日內用書面向校長申請;申請信中需提及查卷原因,經校長批核後方可查卷。所有試卷只可在校

內查閲,家長查閱時,教師必須在場,家長不可影印或拍攝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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