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政策
2022-08-04
評估政策
(一) 評估目的 :
1. 評估以促進學生學習、回饋教學為首要目標。
2. 使學生了解自己學習的長處和短處,從而作出改善。
3. 使教師更了解學生的發展,讓學生能適切地調整教學策略、內容及活動,以配合學生之能力及需
—-要 。
4. 使家長更了解子女的學習情況,協助子女改善學習習慣,調適對子女的期望。
(二) 評估模式
評估形式多元化,除筆試外,亦有口試、聆聽、樂器演奏、專題研習、自學、技能及態度評估等,
以便回饋學與教及進行拔尖補底工作。
(三) 評估次數
1. 每學期進行一次測驗及一次學期考試(六年級下學期設學期試及畢業試)
2. 中文、英文、數學等科目設進展性評估。
(四)評估科目
測驗 : 中文、英文、數學、常識
考試 : 中文、英文、數學、常識、視藝、音樂、體育、電腦、普通話及聖經
註:
1. 一、二年級學生測驗及考試均在試卷上作答,不使用答題紙。三至六年級學生須使用答題紙作答。
2. 凡考試/測驗日,如遇颱風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停課者,則該日考試或測驗之科目將會順延舉行。
(五) 補考安排
如學生因病缺考,可向校方申請補考(必須出示有效醫生證明文件才准予補考),但需於測考完結後
三個上課天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校方會酌情考慮,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不會扣分。
(六)家長查卷安排
測驗卷會於核對答案後派發給學生,考試卷則不會發還。家長如需查卷,必須在核對試卷後五個上
課日內用書面向校長申請;申請信中需提及查卷原因,經校長批核後方可查卷。所有試卷只可在校
內查閲,家長查閱時,教師必須在場,家長不可影印或拍攝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