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政策
評估政策

評估政策

 

(一) 評估目的 :

1.) 評估以促進學生學習、回饋教學為首要目標。

2.) 使學生了解自己學習的強項和弱項,從而作出改善。

3.) 使教師更了解學生的發展,讓學生能適切地調整教學策略、內容及活動,

——以配合學生之能力及需要。

4.) 使家長更了解子女的學習情況,協助子女改善學習習慣,調適對子女的期望。

 

(二) 評估模式

評估形式多元化,除筆試外,亦有口試、聆聽、樂器演奏、專題研習、自學、技能及態度評估等,以便回饋學與教及進行拔尖補底工作。

 

(三) 評估次數

1.) 每學期進行測驗及學期考試各一次

—–(六年級下學期不設測驗,設學期試及畢業試)

2.) 中文、英文、數學等科目設進展性評估。

 

(四)評估科目

測驗 : 中文、英文、數學、常識

考試 : 中文(讀本+作文+聆聽+說話)、英文(讀本+作文+聆聽+說話)、數學、

       常識、視藝、音樂、體育、電腦、普通話及聖經

註: 1.一、二年級學生測驗及考試均在試卷上作答,不使用答題紙。三至六年

———-級學生須使用答題紙作答。

—–2.   凡考試/測驗日,如遇颱風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停課者,則該日考

———-試或測驗之科目將會順延舉行。

 

(五) 補考安排

如學生因病缺考,可向校方申請補考(必須出示有效醫生證明文件才准予補考),但需於測考完結後三個上課天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校方會酌情考慮,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不會扣分。

 

(六)家長查卷安排

測驗卷會於核對答案後派發給學生,考試卷則不會發還。家長如需查卷,必須在核對試卷後五個上課日內用書面向校長申請;申請信中需提及查卷原因,經校長批核後方可查卷。所有試卷只可在校內查閲,家長查閱時,教師必須在場,家長不可影印或拍攝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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