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性騷擾政策及預防措施
防止性騷擾政策及預防措施
防止性騷擾政策及預防措施(學生版)
(一)政策聲明
 
—–路德會聖馬太學校(秀茂坪) (以下簡稱「本校」)致力為教職員及學生提供互相尊重彼此權利和感受的學習及工作環境,在「防止《性別歧視條例》」的保障下,不會容許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騷擾。本校會將政策通報全體僱員,並要求全體僱員嚴格恪守以下政策。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條例》),性騷擾在教育和僱傭範疇中乃屬違法,而且會影響工作和學習。在本校,我們相信每個人均有權在一個沒有歧視、騷擾、中傷及針對(使人受害的歧視)的環境下工作和學習,我們無論如何都不會容忍性騷擾這類行為,以保障人權。性騷擾乃屬個別事件,本校會透過教育及培訓,列明對性騷擾的立場,並設立投訴機制及處理程序,為求建立一個沒有歧視和愉快的校園。

(二)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含意、涉及人士及例子
 
1.)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0 章《性別歧視條例》第二條五款,性騷擾是指: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份) –

1.1 如 :

a. 對另一人士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以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b. 就另一人士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有理智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1.2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該位受注視的人士做成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該人即屬對該位受注視的人士作出性騷擾。

1.3《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1.4  即使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或不能證明意圖,只要行為本身符合性騷擾的定義,亦會構成性騷擾。因此,無論有心抑或無意,甚至只是嬉戲性質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1.5 即使單一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2.) 性騷擾的含義

有兩類性騷擾︰

2.1 錯誤運用權力或交換(Quid Pro Quo)︰

決定是基於個人允許或拒絕獲取性方面好處的意願〈例如︰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以換取升職、加薪、或考試合格〉。

2.2 敵意的環境︰言語上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目的在重大干預一個人的工作/學習表現,或營造一個冒犯、敵意或威嚇的工作/學習環境。

3.) 性騷擾涉及人士

3.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員作出的行為,可能會令他個人負上責任。僱員如對上司、準上司、同事、準同事、下屬、準下屬作出性騷擾,不論出於任何動機,即屬違法。

3.2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明知而協助另一人作出性騷擾,須視為本身作出同一行為。任何人如向另一人提供或要約提供任何利益,或使另一人遭受或威脅另一人遭受任何不利,以指示、誘使或企圖誘使該另一人對第三者作出性騷擾,即屬違法。

3.3 本校僱員如對學生及準學生作出性騷擾,不論在校內或校外,同性或異性,亦屬違法。

3.4  本校合約或外判職員如對學生及準學生作出性騷擾,不論在校內或校

外,同性或異性,亦屬違法。

4.) 性騷擾的例子(資料來源:平等機會委員會)
4.1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

4.2  帶有性方面影射的評論,例如身體、衣著、或性的活動

4.3  有關性或某一個性別的笑話

4.4  帶有猥褻性或侮辱性的說話

4.5  性方面的提議,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的要求

4.6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的性行為

4.7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捏〉

4.8  猥褻姿勢、電話

4.9  展示猥褻性或淫穢性的照片或文章

4.10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4.11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4.12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強姦)

*註:上述4.4至4.12的例子,有觸犯刑事條例的可能。

 

(三) 投訴委員會成員
1.)  政策執行小組:黃美瑜副校長、黃君瑜副校長、郭佩雲副校長、梁東昇助理校長及張浩賢主任。政策執行小組負責向校長或校監匯報及提交資料。其職責是制定、推行有關政策,並處理投訴。小組亦會就政策落實的情況、執行機制作出定期檢視及修訂。

2.)  投訴處理委員會︰陳煜新校監、楊佩玲校長、黃美瑜副校長

 

(四)政策及預防措施及負責人
 

(五)懷疑學生受到性騷擾的處理程序
 
(一) 處理投訴的主要步驟
在收到正式投訴後,投訴委員會成員應採取以下主要步驟處理投訴:

1.) 啟動內部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步驟;

2.) 利用「學生正式投訴記錄表」記錄;

3.) 將所有與性騷擾投訴的相關資料和記錄保密;

4.) 通知被指稱的騷擾者有關指控的詳情;

5.) 告知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會如何進行調查,以及誰人負責處理有關調查;

6.) 如有需要,可安排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在調查期間避免接觸;

7.) 如有需要可提供支援及輔導,包括向家長/學生/員工提供有關性騷擾的資料,

——並為他們解答問題或疑慮(例如他們被性騷擾時應怎樣做);

8.) 接見投訴人,如投訴人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9.) 接見被指稱的騷擾者,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可由家長或親友陪同會面;

10.) 接見有關投訴的證人,或向他們錄取書面陳述;

11.) 評估證據,並作出決定;

12.) 擬備書面報告,以書面把調查結果告知有關人士;

13.) 如有需要,諮詢平機會的意見;

14.) 決定是否需要採取處分措施或其他適當的行動。

15.) 如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學生,學校除了按既定的學校政策執行公平及合理的處分外,更重要是輔

——-導學生改過不恰當的行為。學校亦應認識到若不嚴正處理性騷擾投訴及對違規者作出處分,

——-則等同容忍校園性騷擾行為。如校方認為投訴的事項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應盡快交由警方處理。

16.) 學校處理懷疑個案時遇到任何困難,可諮詢平機會或其他相關機構(例如警方)的意見。

(2) 懷疑學生受到性騷擾的處理流程表
 
做出性騷擾行為者為家長時,經評估危機後,可作懷疑虐兒個案處理。 (懷疑虐兒個案,施虐者為家長時,不需家長同意)

A) 涉嫌虐兒者為本校教職員
 

1.) 社工評估個案危機, 通知校長跟進有關個案。

2.) 校長應通知校監有關個案。

3.) 校長應通知所屬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主任。

4.) 校長評估個案危機啟動危機處理小組(如適用)。

5.) 經家長書面/口頭同意,社工應盡快諮詢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負-—-責案件調查的警方單位。

6.) 社工在校內為被虐者提供適當的支援及作出其他跟進服務。

 
B) 涉嫌虐兒者為非本校人士
 

1.) 社工 評估個案危機,通知校長跟進有關個案。

2.) 校長應通知校監有關個案。

3.) 校長應通知所屬的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的學校發展主任。

4.) 為保障校內學生的利益,校長應通知涉嫌虐兒者所屬的機構主管(如適用)。

5.) 校長評估個案危機啟動危機處理小組(如適用)。

6.) 經家長書面/口頭同意, 社工應盡快諮詢社會福利署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或
—–負責案件調查的警方單位。

7.) 社工在校內為被虐者提供適當的支援及作出其他跟進服務。

(六)學生「正式投訴」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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